|
|||||||||||||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建设“信用宁夏”、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根据《关于在全区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认真组织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建立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依法纳税、经营二年以上,符合工商企业管理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均可申报参加“诚信企业”评选。 第三条 申报诚信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相应生产、准入许可证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有社会广泛认可的名优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服务)近二年内,地市县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问题或事故。 3、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物达标;近二年无重大环境污染的,无重大伤亡、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4、企业依法纳税,无逃税、抗税、骗税行为。 5、企业劳动用工规范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障经费。 6、企业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 7、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售后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优先受理: 1、获得国家、自治区及地市县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被评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主导产品获得中国名牌或宁夏自治区名牌产品称号。 3、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全自治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或服务设施),质量基础工作扎实。 第五条 为了充分体现“诚信企业”的权威性和诚信优势,近二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国家及自治区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 2、发生产品(服务)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3、企业及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5、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6、上届被工商部门处罚的企业,不得参评下一届“诚信企业”。 7、企业有逃税、抗税、骗税行为的。 8、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有不良贷款记录的。 9、企业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障的。 第三章 申请上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要认真填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创建“诚信企业”申请表》,并在规定日期内报送到企业所在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供以下有效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成册):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书、主导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劳动保障年度审查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2、近几年企业获得自治区以上名牌产品奖、产品质量认证、企业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计量检测体系合格确认证书复印件;工商部门和银行颁发的信用、信贷等级证书复印件; 3、属于食品市场准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它有强制性要求的企业及产品,应提供获得证书的复印件; 4、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优先受理条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在自治区内经销外省(市)产品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合法经销权等有关证明文件。 6、申请内容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两年内不受理“诚信企业”的申请。书面申请除了企业应有的相关材料外,还包括一份申请企业对照“诚信企业”评级标准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估打分表,如实反映该企业管理水平、财政实力和财务安全、市场风险、社会资信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 审核评定公布 第七条 县(市、区)创建“诚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企业申请表后,应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并且提交的评估指标自评表分数达到80分的企业,接受其申请。 l、县(市、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各项指标的考核。通过征信、评价、评选、公示,公布“诚信企业”名单,命名表彰县级“诚信企业”。对评出的“诚信企业”名单,在签署评选意见后,将企业的申请表一份存档,二份在规定期限内报所在市和自治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申请参加评选市级、自治区级诚信企业名单和意见。 2、五市在各县(市、区)评级公示的基础上,对推荐的企业按照“诚信企业”评级办法和评定标准组织评委评定,评选公示市级“诚信企业”。 3、自治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委对各市上报的“诚信企业:进行评选。自治区级“诚信企业”初评意见出来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命名。 4、评选出的诚信企业在“宁夏中小企业网”上长期公布,动态管理。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奖励机制。 l、对被评为自治区级的“诚信企业”,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 2、对被评为自治区级的“诚信企业”,由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和组织新闻媒体进行系列专题报道。 3、由自治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印《宁夏诚信企业名录》,作为我区进行招商引资的重要资料。 4、对授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税收、信贷、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优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评选出的“诚信企业”要不断提高企业在守法经营、信贷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经营效益等方面水平,努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条 各级创建“诚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诚信企业的服务与监督,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机制,以加快本地诚信体系建设。 1、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在“十一五”期间开展,两年评选一次。授予的“诚信企业”称号有效期两年。 2、对诚信守法企业进行动态监控。从税收征管、银行信用、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动态监控。 第十一条 县、市、自治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出现诸如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经营、信贷、纳税、环保、社保等失信问题的企业,将取消其县、市、自治区级“诚信企业”称号,并在自治区诚信企业等信息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夏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创建“诚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